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27 10:46信息来源:东宝区人民政府


东宝区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和湖北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年审。现将我区逾期二年以上不按规定参加维护、检测和年审的13台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依法办理注销工作,被注销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性活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擅自违规使用的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东宝区超过两年未审验的营运车辆注销信息.xls

东宝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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