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辖区的各位居民:
根据东宝区政府工作安排,现将《东宝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上公示1周(2024年3月4日前),并公开征求各位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予以反馈。
附件:1.东宝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东宝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起草依据
联系人:王涛 电话:0724-2380008 邮箱:704206485@qq.com
荆门市东宝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 2 月26日
附件1:
东宝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政府资金(含国有资金和村级资 金,下同)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简化交易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宝区辖区内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为项目业主的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项目业主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小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优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不能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时,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东宝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党(工)委政府承担主管责任,要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特别是质量、安全监管等责任。
第四条 村级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议、决议、公 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局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审批 依法委托各乡镇实施,各乡镇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事项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允许村级组织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公示3日,报镇包村干部审核后,呈报乡镇党委批准。
第八条 各乡镇应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力求公平 公正。预算编制、结(决)算审计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第三 方社会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人从在本地长期执业 且社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中自主选择抽签产 生。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决)算审计机构不得为同一 家或关联方单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降低审批、采购、审计等代理成本,并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 制度。
第九条 投资额6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级组织自行编制预算,报乡镇审批。投资额6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工程建设项目,需确定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后,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小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确定适用范围和方式:
(一)投资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4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两议两公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后确定。
(二)投资额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4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由乡镇牵头负责按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以上采购行为可由各乡镇自行委托代理机构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 “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各乡镇要指导村级组织召集村 民代表、项目建设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镇分管领导、包村干部、 财政专管员等,参与现场工程验收,指导村级组织开展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总预(概)算,不得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投资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增加投资超过10%及以上的,应在增加的工程实施前,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重大变更设计,业主单位组织设计评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 全。要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相关凭证,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审计监 督。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程序,项目资金由财政 部门或项目业主(招标人)拨付到项目中标人对公账户(自建自管项目除外)。工程款拨付必须严格按工程完成比例拨付,不得提前支付。工程竣工未出具审计结论(或竣工决算)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宝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9〕3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宝区优化简化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附件2:
《东宝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起草依据
一、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5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小型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的发改办法规 〔2020〕770号第2条规定: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21〕29号文件规 定: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 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要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 所开展采购,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村社区的小型工程可由乡镇、街道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
四、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的规定,小型工程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可实行分散采购。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鄂公管文〔2022〕37号文件规定,小型工程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鼓励由项目所在地居民(村民、业主)委员会、居民(村民、业主)代表参与集体决策,选定承建单位。因此将小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明确方式如下:
(一)投资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4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两议两公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后确定。
(二)投资额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4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由乡镇牵头负责按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以上采购行为可由各乡镇自行委托代理机构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实施。
【结果反馈】
东宝辖区的各位居民:
《东宝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2月26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截至3月4日,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建议。
荆门市东宝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