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 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产业扶持、创业就业能力培训、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
第四条 后扶项目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后扶项目实施管理的指导、督促、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指导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对县级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市级移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县级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计划)备案管理、项目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县(市、区)后期扶持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第五条 后扶项目建设坚持尊重大多数移民意愿、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及相关要求,每五年编制本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同步编制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依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移民资金投入方向,以3 年为一个周期,按照第三条有关后扶项目类型要求,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
第八条 入库项目原则上由移民村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跨村入库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跨乡(镇)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编制入库。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第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可行性、合规性进行筛选审查,统筹区域发展目标,确定入库项目,经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库每年可动态调整一次,市(州)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移民管理部门每年10月1 日前将调整后的项目库报省水利厅备案。项目库是编制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的后扶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章 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不高于上年度下达资金计划额度的20%,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于10 月1 日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年度项目计划未报备的不予下达后扶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总额及构成、项目资产产权、效益分析、主管单位、受益移民及总人口等。
第十三条 通过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任意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调整范围不应超过年度项目计划资金总额的10%,并在15 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后扶项目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总投资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总投资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移民资金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后扶项目,立项前需报省水利厅对其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移民资金投资1000 万元以下的后扶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移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可采取“一村一项目”打捆实施。后扶项目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机制、管护资金来源,确保项目建成后管得好、长收益。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跨年度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使用年度确定项目建设期。后扶项目应自资金下达后3 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审批单位撤销项目计划;后扶项目计划资金自预算下达日起两年内未拨付使用的,由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可参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取费标准执行,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一)移民美丽家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一般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也可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跨村的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跨乡(镇)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涉及拼盘资金实施的重大项目实施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创业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后扶项目实施要执行各类工程质量法规体系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相关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逢双月10 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后扶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汇总报省水利厅,作为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完工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二条 形成固定资产并有长期经营收入的生产经营项目,应明晰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
(一)项目涉及单个移民村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项目为村移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将扶持的资金折股量化,明确村集体股权,按股权比例将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二)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跨村产业发展项目,其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应按所涉移民村移民人口数量折算量化股权,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
(三)生产经营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受益对象以移民为主,同时兼顾连带影响人口,其收益应当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支出。村委会应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收益分配方案应征求移民或移民代表的意见,并报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后扶项目档案,分类保存。对于打捆招标的项目,可对招标部分建立项目公共档案,实施部分建立单项档案,并建立两者互查索引。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要参与建立能反映项目建设管理整体情况的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结余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继续用于后扶项目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应当对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及实施情况加强监督与管理,统筹安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稽察、内部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属县(市、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后扶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使用管理
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