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和省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文件,鼓励组建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粮收贷信保基金”)。一是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政治任务。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强调指出,“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建立运行粮收贷信保基金可大大缓解粮食企业因有效担保不足导致的融资难的问题,拓宽粮食企业筹集市场化收购资金渠道,而且有助于形成政府、银行与企业齐抓共管的粮食收购体系,构建金融支持粮食市场化改革的长效机制,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认真落实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的明确要求。2018年省政府鄂政办发〔2018〕7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19年省粮食局、市发改委分别印发推进粮收贷信保基金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基金组建,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基金保障体系,助推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目前的政策,对组建信保基金并运行良好的县(市、区),省将继续按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比例进行奖补。三是省、市粮食行业主管部门对我区粮安考核的重要内容。组建粮收贷信保基金在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所占权重较大,沙洋已于2019年建立了粮收贷信保基金,目前规模已达1300万元,且运行良好;2021年以来,钟祥、京山、掇刀等地也相继建立额度不等的粮收贷信保基金,并在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23年度耕地保护和粮安考核工作即将开展,我区建立并运行粮收贷信保基金势在必行,为确保粮收贷信保基金运行规范,需要印发相应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建立粮收贷信保基金的政策,在充分学习省、市及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东宝区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稿);7月20日,征求了区财政、公安、投融资中心等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暂行办法》(讨论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晓勇同志先后于7月24日、7月28日、11月15日3次召集成员单位对《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了专题讨论;先后经多轮修改后,最终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送审稿)分8章3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区粮收贷信保基金的建立依据、资金组成、资金使用范围及基金运行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成立区粮收贷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章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明确基金规模,企业贷款额度及基金退出业务办理程序;
第四章企业准入。明确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准入对象、基本条件和准入程序。
第五章办理流程。明确信贷合作条件和办贷程序,贷款流程及贷款利率等内容。
第六章贷款管理。明确加强贷后监管,防控贷款风险。
第七章基金代偿。明确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粮收贷信保基金代偿及追缴代偿资金。
第八章附则。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约束基金使用范围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