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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宝工业园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宝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东宝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荆门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宝区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区住建、财政(采购办)、交通、水务、国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提供交易信息、咨询等进场交易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附加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项目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入区级及区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项目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其监管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
区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在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当逐级报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应按照《东宝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八条 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第九条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应满足工程对资质的相应要求。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招标发包,并进场交易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流程及监管
第十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成项目招标核准和财政投资评审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注册登记,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邀请招标);
(三)网上接受投标人报名,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四)编制投标文件,网上加密上传投标文件(适用于全流程电子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
(六)开标现场解密(适用于全流程电子标)或按招标文件规定接受投标申请(非全流程电子标);
(七)评标或评审,提交评标或评审报告;
(八)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或核准。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计划、文件签批等形式代行审批、核准或更改原审批、核准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东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信息,也可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所有发布信息内容必须一致。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对外发布的同时,应当报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统一从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行业的专家评委,经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应安排人员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并负责现场有关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开标、评标活动。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标人项目经理和管理班子成员变更备案公示制。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变更备案完成后,即时将变更情况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途径和方式。
第十九条 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对应招未招、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有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实行信息共享。区综合监管机构应当记录和公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区综合监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共同开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的招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招标项目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项目规模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程序的,由各乡镇、东宝工业园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管;
(三)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分别行使行业监督和综合监管职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2月17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东宝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